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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4〕10326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3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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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富利喷涂厂:

  本会受理邓启兵、第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昭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10326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本会对第一及第二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75元;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25元;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100元;㈣停工留薪期工资26100元;㈤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㈥护理费3261.17元;㈦2023年8月及10月的工资共4200元;㈧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合计:113031.17元;二、驳回申请人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三、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升东港大道24号之一206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2223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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