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达润门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卢应海与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10127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1.4元;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00.2元;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00.8元;㈣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差额300元;㈥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㈦医疗费1733.2元;㈧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9日期间的工资1149.43元;以上合计:79505.0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升东港大道24号之一206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2223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