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盛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李文辉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1265-1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工资差额40700元;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200元;以上两项合计50900元;二、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3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的社保的仲裁请求,不予处理。三、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的仲裁请求;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坦洲人社分局一楼信访接待室仲裁业务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联系电话:0760-8678680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