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盛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范思涛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1265-2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本会已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并于2025年1月22日依有关规定向申请人送达了《开庭时间通知书》等仲裁文书。本会开庭时,因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本会仲裁决定如下: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会将不予受理。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坦洲人社分局一楼信访接待室仲裁业务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联系电话:0760-86786806)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