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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2863号-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9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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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古镇镇星光荟广告设计工作室:

  本会受理李玉彬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2863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自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6日劳动报酬1851.85元;三、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二倍工资差额73842.54元;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851.83元;五、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592.58元;六、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7530.83元;七、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年休假公司报酬9259.2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三号2号行政大楼一楼29号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古镇分局,联系电话:0760-22383379)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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