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瑞茗照明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黄兴全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712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8日工资差额14481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上述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该条文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三号2号行政大楼一楼29号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古镇分局,联系电话:0760-2238337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