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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3181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04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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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新嘉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梁记宗等15人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3181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232756.5元(梁记宗40820元、向力军6412元、杨洪亚48000元、杨顺19132元、杨忠诚25436元、李陈妹19008元、王兴良4615元、王虎4680元、罗梅4680元、李君9016元、卢银凤9003元、梁舒莹18924.5元、刘成分4905元、秦仲明13500元、吕志秀4625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升东港大道24号之一206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2223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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