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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2582-1、2582-2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2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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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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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受理王学才、李振生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2582-1、2582-2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2582-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8月份工资4800元;㈡2023年6月至10月及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高温补贴共2400元;以上合计:7100元。二、准予申请人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退还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每月扣的个人部分社保费16915.92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2582-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8月份工资5505元;㈡2023年6月至10月及2024年6月至8月期间的高温补贴共2400元;以上合计:7905元。二、准予申请人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每月扣的个人部分社保费16915.92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板芙镇板芙中路7号之二板芙人社分局一楼8号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板芙分局,联系电话:0760-865129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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