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泰洋服装辅料厂:
本会受理黄健新、谭国坚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478-1、478-2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478-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工资共31874.85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478-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工资共29428.1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小榄人社分局仲裁庭一楼仲裁案件受理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8383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