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合盛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陈利华、吴国申、朱嘉明、吴培群、王伟成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1116-1、1116-2、1116-3、1116-4、1116-5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1116-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合计22225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1116-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合计1615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1116-3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合计1575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1116-4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合计1542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1116-5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合计18639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该条文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大堂劳动仲裁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火炬分局,联系电话:0760-8829020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