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三乡镇惠创制衣厂(个体工商户):
本会受理张新生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1404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一、2024年6月工资差额5000元、7月工资8000元、8月工资10000元、9月工资6440元;二、2024年3月23日至9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707.93元;以上合计88147.93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4号三乡人社分局仲裁受理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乡分局,联系电话:0760-23386380)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