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湘岳渔宴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会受理邓孟霖、张燕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3101-1、3101-2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3101-1号决定如下:申请人经本会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对本案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中劳人仲案字〔2025〕3101-2号决定如下:申请人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号沙溪人社分局一楼8号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分局,联系电话:0760-87329842)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