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湘飘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廖成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4120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0元,2、违法解雇的赔偿金5000元,2025年3月份克扣的工资1000元。共计46000元。本会在审理过程中,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本会立案后注销的,故其方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号沙溪人社分局一楼8号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分局,联系电话:0760-87329842)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