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众美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李建林、李旭、肖特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1958-1、1958-2、1958-4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1958-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需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放假工资1800元;㈡2025年1月放假工资6364元;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000元;以上三项合计40164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1958-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需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放假工资1800元;㈡2025年1月放假工资5750.67元;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0元;以上三项合计37550.67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1958-4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需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放假工资1800元;㈡2025年1月放假工资6364元;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000元;以上三项合计40164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坦洲人社分局一楼仲裁业务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联系电话:0760-8678680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