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众美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黄世宝等10人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2431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需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3462.5元(人员名单及金额明细详见附件);㈡2025年1月放假工资58400元(人员名单及金额明细详见附件);以上两项合计451862.5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坦洲人社分局一楼仲裁业务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联系电话:0760-8678680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附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仲裁请求事项明细表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附件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