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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2431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4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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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众美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黄世宝等10人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2431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需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3462.5元(人员名单及金额明细详见附件);㈡2025年1月放假工资58400元(人员名单及金额明细详见附件);以上两项合计451862.5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坦洲人社分局一楼仲裁业务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联系电话:0760-8678680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附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仲裁请求事项明细表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附件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仲裁请求事项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经济补偿

2025年1月工资

小计

1

黄世宝

46529

4300

50829

2

范丽琼

35000

4800

39800

3

黄小巧

43465.5

7000

50465.5

4

胡锦标

63285

7800

71085

5

农耀远

57366.5

5500

62866.5

6

林泽锋

12404

5800

18204

7

徐红航

29473

7000

36473

8

岑延泽

45384

6800

52184

9

罗正益

30294

1900

32194

10

陈海

34480

7500

41980

合计

397681

58400

45608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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