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政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陈文斌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415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 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的工资31700元;㈡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35700元;以上合计:674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升东港大道24号之一206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222329)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