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甄品优选传媒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刘晓晴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2819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被双方自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8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8月1日至15日工资为2888.89元;㈡2024年6月21日至8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397.35元;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742.5元;以上合计:16028.74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会于2025年6月24日对申请人刘晓晴与被申请人中山甄品优选传媒有限公司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5〕2819号《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中劳人仲案字〔2025〕2819号《仲裁裁决书》中第10页第六行至第七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补正为“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南路4号沙溪人社分局一楼8号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溪分局,联系电话:0760-87329842)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