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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497-2、497-3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06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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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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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受理张雷、郑惠媛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497-2、497-3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497-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9月至10月工资6205.15元;㈡经济补偿6205.15元。以上合计:12410.3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497-3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9月至10月工资8700元;㈡经济补偿8000元。以上合计:167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科西路2号民营科技园管理大厦内一楼102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岐分局,联系电话:0760-88784282)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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