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东区麻小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会受理林志强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1138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仲裁决定书。经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15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即被申请人自2025年1月15日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长江北路163号东区人社分局7号窗口,联系电话:0760-88234208)领取应诉通知书和仲裁决定书等文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