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多华灯饰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王兴义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5235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仲裁决定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24日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24日注销,主体已消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88号横栏人社分局三楼301室,联系电话:0760-87766170)领取应诉通知书和仲裁决定书等文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