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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5572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0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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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皓宇服饰厂(个体工商户):

  本会受理李久鸿等14人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5572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李久鸿等14人2024年12月工资差额以及2025年4月工资差额合计57360.24元(详见附件)。二、准许申请人撤销第二项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大涌镇励志路50号人社分局一楼办事大厅6号窗,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涌分局,联系电话:0760-87776381)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附件:《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明细表》

附件: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2024年12月工资差额

2025年4月工资差额

合计

1

黄伟祥

6036.5

0

6036.5

2

尹菊爱

6081.89

0

6081.89

3

李久鸿

11149

0

11149

4

莫开会

0

798.63

798.63

5

安云凤

0

3629

3629

6

首玉英

0

4433

4433

7

韦祖萍

0

2686

2686

8

钱国光

0

953.22

953.22

9

凌彬

8600

0

8600

10

陆汉瑶

0

1266

1266

11

刘云宣

0

5148

5148

12

唐江明

0

1920

1920

13

吴胜军

0

4017

4017

14

唐远乾

0

642

642

合计

31867.39

25492.85

57360.24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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