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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4〕10366号-裁决、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6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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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广立建材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古楚泷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10366号)已作出裁决与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工资255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会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4〕10366号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仲裁裁决书》第5页:“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更正为: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科西路2号民营科技园管理大厦内一楼102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岐分局,联系电话:0760-88784282)领取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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