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漫漫出行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尹金元、张静、蓝考青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5405-1、5405-2、5405-3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5405-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13日期间工资49548.24元;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000元;以上合计56548.2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5405-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期间工资35024.24元;二、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5405-3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工资(包含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33145.93元;二、准许申请人撤回第四项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的第三项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接访大厅仲裁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60-8887261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