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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4268-1、4268-2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03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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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开韵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钟敏余、刘兵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4268-1、4268-2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4268-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工资差额11150元;㈡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以上合计3115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4268-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工资差额37634元;㈡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032.26元;以上合计94666.2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镇综治维稳中心一楼仲裁受理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凤分局,联系电话:0760-22789082)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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