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南朗镇贝克马克烘焙店:
本会受理罗佩柔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4730-2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支付2025年3月4号至2025年4月30号的工资5860元;二、支付2025年1月至2025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三、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元。2025年7月26日,申请人经本会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对本案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46号南朗人社分局一楼信访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朗分局,联系电话:0760-28191233)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