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卓尔航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詹月丽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3809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的工资差额42882.86元;二、第二被申请人无须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应支付的工资差额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00号党群服务中心四楼403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港口分局,联系电话:0760-88418001)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