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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4730-1号-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9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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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南朗镇贝克马克烘焙店:

  本会受理车晓玲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4730-1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资差额5400元;二、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社保费用5346.66元;三、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3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620元;四、要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7039.66元;五、经济补偿金1674元。申请人于2025年7月8日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南朗街道美景大道46号南朗人社分局一楼信访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朗分局,联系电话:0760-28191233)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9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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