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成功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成名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润发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鸿顺电器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赵凤华、吴炎好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3472-1、3472-2号)已作出裁决及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3472-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撤回2025年1月工资请求;二、第一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28500元;㈡2019年至2023年销售提成173917.31元;㈢2025年2月销售提成11640.11元;㈣2025年2月工资为3594.97元及2025年3月工资为2115.38元;以上合计:219767.77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
本会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5〕3472-1号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中劳人仲案字〔2025〕3472-1号仲裁裁决书中第15页“第一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补正为“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
中劳人仲案字〔2025〕3472-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的工资77469.69元;㈡2019年至2023年销售提成差额490543.47元;以上合计:568013.1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
本会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5〕3472-2号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中劳人仲案字〔2025〕3472-2号仲裁裁决书中第10页“第一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补正为“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小榄人社分局仲裁庭一楼仲裁案件受理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838329)领取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