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亿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冼铭谊、林春鑫、杨锦洲、劳俊聪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2463-1、2463-2、2463-3、2463-4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2463-1号裁决结果如下:本会对本案裁决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6日工资7200元。
中劳人仲案字〔2025〕2463-2号裁决结果如下:本会对本案裁决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2日工资6612元。
中劳人仲案字〔2025〕2463-3号裁决结果如下:本会对本案裁决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7日工资2246元。
中劳人仲案字〔2025〕2463-4号裁决结果如下:本会对本案裁决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7日工资1665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科西路2号民营科技园管理大厦内一楼102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岐分局,联系电话:0760-88784282)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