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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1769-1、1769-2、1769-3号-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28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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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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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会受理罗颖、程耀焜、朱华珍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1769-1、1769-2、1769-3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1769-1号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30日工资2000元。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中劳人仲案字〔2025〕1769-2号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工资7643元。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中劳人仲案字〔2025〕1769-3号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工资6308元。申请人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石岐街道民科西路2号民营科技园管理大厦内一楼102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岐分局,联系电话:0760-88784282)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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