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华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吴海龙、石林、梁子桥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5441-1、5441-2、5441-3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5441-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支付应付未付的工资、伙食补助共计34012.29元;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750元;以上合计:39762.29元;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5441-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应付未付的工资、伙食补助共计21201.29元;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0元;以上合计:25701.29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5441-3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应付未付的工资、伙食补助共计28686.29元;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50元;以上合计:32936.29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仲裁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火炬分局,联系电话:0760-8829020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