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乐扇电器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蓝英秋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2534-3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10日的工资37513元。本会开庭时,因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本会仲裁决定如下: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会将不予受理。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三号2号行政大楼一楼27号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古镇分局,联系电话:0760-22383379)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