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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2332号-裁决、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06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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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瑞祥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蓝星洪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2332号)已作出裁决及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会于2025年6月23日对申请人蓝星洪与第一被申请人中山玛澳利铝制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瑞祥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5〕2332号《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中劳人仲案字〔2025〕2332号《仲裁裁决书》中第6页第7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更正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坦洲人社分局一楼仲裁业务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联系电话:0760-86786806)领取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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