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柒胜(中山市)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潘斐与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6274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3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3月17日工资20400元(6800×3);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5日至3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6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800元。申请人经本会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对本案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小榄人社分局仲裁庭一楼仲裁案件受理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838329)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