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木兮服饰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杨水平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5916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支付2024年1月份至8月份出差的差旅费用共计19024.6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9月4日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三乡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人社分局(3)综合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乡分局,联系电话:0760-23386380)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