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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4862-1、4862-2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4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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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易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傅浩然、陈嘉明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4862-1、4862-2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4862-1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8253.3元;㈡2023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610.09元;以上合计:71863.39元;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缴纳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以及2023年至2024年5月的社保的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4862-2号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550元;㈡2023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224.76元;以上合计:27774.76元;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缴纳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以及2023年至2024年5月的社保的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00号党群服务中心四楼403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港口分局,联系电话:0760-88418001)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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