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速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匡小元与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6310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㈡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3日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㈢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3日的护理费866.5元;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元;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50元;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2.5元;㈦停工留薪期工资18171.77元;㈧医疗费3742.84元;以上合计:114701.1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接访大厅仲裁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60-8887261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