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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5967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01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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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二被申请人福建鲸喜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黄康明、第一被申请人安徽国鲸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5967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4年6月19日至2025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5年5月工资差额1536.74元;㈡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938.39元;以上两项合计9475.1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三角人社分局一楼仲裁受理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角分局,联系电话:0760-85546686)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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