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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8143-1、8143-2、8143-3、8143-4号-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10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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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轩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罗小弟、刘桂青、卢嘉浚、张伟长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8143-1、8143-2、8143-3、8143-4号)已作出裁决。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8143-1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一、2025年7月1日至同月18日期间底薪工资2400元;二、2025年6月提成3000元;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40496.75元及额外一个月工资6230.27元。以上合计52127.02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8143-2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一、2025年7月1日至同月18日期间出勤工资2400元;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42902.12及额外一个月工资6600.32元。以上合计51902.4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8143-3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2025年7月1日至同月18日期间底薪工资1450元;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66687元及额外一个月工资8891.6元。以上合计77028.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中劳人仲案字〔2025〕8143-4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494.10元;二、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9415.68元。以上合计65909.78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仲裁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火炬分局,联系电话:0760-8829020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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