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生浩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蓝武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8012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即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一倍工资32903元;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12.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9月25日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9月25日注销,主体已消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88号横栏人社分局三楼301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横栏分局,联系电话:0760-87766170)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