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省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卢某倍与你方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3911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
本会于2025年8月15日对申请人卢某倍与被申请人广东省铭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5〕3911号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中劳人仲案字〔2025〕3911号《仲裁裁决书》中的第6页正数第6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补正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6页正数第12行“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补正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升东港大道24号之一206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222329)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