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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1014号-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05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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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张志亮:

  本会受理罗某(非法用工)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1014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三)及仲裁决定书(四)。

  本会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并自2025年1月2日起中止审理。现因本案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已消除,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从2025年11月27日起恢复审理。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接访大厅仲裁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60-88872616)领取仲裁决定书(三)及仲裁决定书(四),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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