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富利喷涂厂:
本会受理邓某兵与你方、第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昭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4〕10326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
本案在审理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1月10日出具《关于撤销〔2024〕20726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以邓某兵工伤认定一案中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撤销〔2024〕20726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会经审查认为,由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2024〕20726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鉴于该决定结果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鉴此,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撤销申请人邓某兵与第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昭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富利喷涂厂的中劳人仲案字〔2024〕10326号仲裁裁决书。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升东港大道24号之一206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222329)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5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