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冠领香山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梁某铭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6〕49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长江北路163号东区人社分局7号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区分局,联系电话:0760-88234208)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9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