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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9748-1-2-3-4-5-6号-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03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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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荣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卢某其、韦某耀、黄某东、何某松、朱某兴、陆某林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9748-1-2-3-4-5-6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5〕9748-1号决定如下: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2025年9月份工资4800元;二、经济补偿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已依法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中劳人仲案字〔2025〕9748-2号决定如下: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2025年8、9月工资6780元;二、经济补偿金9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已依法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中劳人仲案字〔2025〕9748-3号决定如下: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2025年9月份工资4500元;二、经济赔偿金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已依法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中劳人仲案字〔2025〕9748-4号决定如下: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2025年9月份工资5700元;二、经济补偿金5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已依法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中劳人仲案字〔2025〕9748-5号决定如下: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2025年8月、9月份工资5800元;二、经济补偿金3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已依法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中劳人仲案字〔2025〕9748-6号决定如下: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工资8352元;二、经济补偿18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4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已依法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联系电话:0760-22838329)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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