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狂飚健身中心:
本会受理陈某丽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8701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合计14362元,其中2025年5月工资7612元及6月工资675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6月6日至6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81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590元。2025年12月8日,申请人经本会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对本案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港口镇兴港中路100号党群服务中心四楼403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港口分局,联系电话:0760-88418001)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