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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5〕5898号-应诉、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03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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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佳淇牧场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刘某华与你方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5〕5898号)已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㈠款规定的方式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仲裁决定结果,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㈢款之规定,本会现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5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2025年5月1日至5月23日工资4395元;3、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5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0元;4、补缴2025年3月至5月社会保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会查询《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6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依法注销。本会经审查认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注明被申请人已依法注销,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99号坦洲人社分局一楼仲裁业务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坦洲分局,联系电话:0760-86786806)领取应诉通知书和仲裁决定书等文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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