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硕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潘某东与你方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6〕101号)已作出裁决及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至2025年9月工资1113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会于2026年1月8日对申请人潘礼东与被申请人中山市硕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6〕101号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中劳人仲案字〔2026〕101号仲裁裁决书第5页第4段中“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补正为“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阜沙镇阜港东路21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11号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沙分局,联系电话:0760-23401445)领取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