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东凤镇汝记电器厂(个体工商户):
本会受理董某仙、李某强与你方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6〕594-1、594-2号)已作出仲裁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
中劳人仲案字〔2026〕594-1决定如下:现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书面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仲裁决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中劳人仲案字〔2026〕594-2决定如下:现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书面向本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仲裁决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3号镇综治维稳中心一楼仲裁受理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凤分局,联系电话:0760-22789082)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19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