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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劳人仲案字〔2026〕2298号-裁决、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08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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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一被申请人阳新玖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兰某华与你方、第二被申请人广东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社会(工伤)保险纠纷案件(中劳人仲案字〔2026〕2298号)已作出裁决及决定。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裁决结果如下:一、准许申请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二、第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494元;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42元;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568元;㈣停工留薪期工资22361.4元;㈤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合计:102385.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余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会于2026年5月19日对申请人兰丝华与被申请人阳新玖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社会(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6〕2298号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中劳人仲案字〔2026〕2298号《仲裁裁决书》中的第7页第6行、第12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补正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请你方自本会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接访大厅仲裁窗口,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60-88872616)领取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8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hrss.zs.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之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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